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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廣東自貿辦)指出,日前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分別發布實施2018版廣東自貿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新版實施細則對廣東自貿區內主體義務、經常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等多個方面進行細化和定出明確規定,同時擴大監管,並創新性地對外匯NRA帳戶(境外機構的境內外匯帳戶)結匯規則作出詳細規定。 #div-gpt-ad-1503996040247-0 iframe { margin:auto; display: block; }

#div-gpt-ad-1503996040247-0 > div { margin: auto; display: block !important; }中新社報導,2018版實施細則是在2015版實施細則基礎上進行政策創新與調整。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區內機構、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匯業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信息,主動報告異常或可疑情況,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進一步明確了區內主體的責任與義務。在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方面,新增「註册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在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對區內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作出調整型。外匯市場方面創新性新增「允許註册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帳戶(外匯NRA帳戶)結匯業務」。此外,新版細則還在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參與主體方面進行調整,規定具備一定特徵的區內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符合條件,可備案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在外匯業務監管方面,明確規定外匯局依法對試驗區相關業務進行監管,開展非現場統計監測,完善外匯收支預警指標體系,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擴大對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明確規定區內機構、個人違規的,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處罰,並視情節暫停或取消相關主體辦理2018年版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業務。2018版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完善自貿區外匯改革試點,使其標準化、規範化、可操作,是促進自貿區建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對進一步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有效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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